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黃思華 被告 彭丞緯
金延蘅 馮曉慧 邱奕森 游永興 楊鈞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