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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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 塗銷 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來旺
張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金葉李黃阿美李慕榮 、李慕雄、 李素雲李素雯李木聰李烟李坤淵李阿海游志勝游志華游淑美余文泰余志宏余秀梅余美玲林錦春余秀如余千堂余佳祥余秋旺陳玲玉余弘逸余弘傑余秋凉陳文煙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64,00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82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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