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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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 塗銷 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來旺
張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金葉 、 李黃阿美 、 李慕榮 、李慕雄、 李素雲 、 李素雯 、 李木聰 、 李烟 、 李坤淵 、 李阿海 、 游志勝 、 游志華 、 游淑美 、 余文泰 、 余志宏 、 余秀梅 、 余美玲 、 林錦春 、 余秀如 、 余千堂 、 余佳祥 、 余秋旺 、 陳玲玉 、 余弘逸 、 余弘傑 、 余秋凉 、 陳文煙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64,00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82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