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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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陸仟柒佰叁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