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
樓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分別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2條、一般借款/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第17條及借據第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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