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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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7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00,000元,應徵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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