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279號債權人環寶水管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聯益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張添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益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聯益土木包工業最新營業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聯益土木包工業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