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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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02號
原告 趙芷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淑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致原告受有450,000元財產損害,並提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為證,惟系爭刑事判決未認定原告為被告被訴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此有系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