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18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被告 簡志安

鄭名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簡志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2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37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簡志安如以新臺幣7,728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4,37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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