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6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48號

原告 江青樺

被告 陳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其餘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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