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25號

原告 張嘉玫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巧綺 律師

被告 張清榮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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