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60號

原告 張渙洲

訴訟代理人 李翠紅

被告 楊喬昕

上列原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0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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