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江秋英
再審被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3
月18日核發之90年度促字第4192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專屬於
原判決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