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李壽堡
李培菁 李玲姿 李彥錦 李彥璋 李芷穎 李政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名宗 律師被告 曾坤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