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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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李壽堡
李培菁 李玲姿 李彥錦 李彥璋 李芷穎 李政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名宗 律師被告 曾坤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