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案情節,已於警訊、偵查及第一審供明綦詳,並無串供、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自小父母離異,由祖母撫養長大,如今祖母已七十多歲;又被告於遭羈押前尚有勞務報酬未領取,尚待料理家務。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於警訊時脫逃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核無不合。至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本院執行羈押被告之原因無關,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