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 王純健 訴訟代理人 沈恆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梁忠森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辯論之爭點尚未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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