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江嬌容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王鈺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王鈺輝何時開始未繳納本息,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貴公司曾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王鈺輝履行借款新台幣215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鈺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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