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白永濬 訴訟代理人 張淳茵 律師被告里長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林子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子雄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8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