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麗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重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