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育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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