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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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71號函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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