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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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 蘇侯榮 被上訴人 周慧香
蘇建宇 洪富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貴景 被上訴人 張美玲
邵瓊慧 李偉達 周詠順 吳珅篁 (原姓名: 吳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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