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 陳榮智 訴訟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
林宜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氏清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