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67號原告 王博正 法定代理人 王清龍
吳英枝 被告自強運輸交通有限公司
洪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