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易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20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已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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