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祖文 被告 葉思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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