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抗字第131號抗告人 羅文台 居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寶娥 間因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持伊與相對人間原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履行協議等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將伊之薪資及獎金全數扣押。伊乃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由原法院108年度家再字第1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惟伊每月僅剩新臺幣(下同)1萬9388元,所領薪資尚需扶養現任配偶,名下亦無資產,另積欠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115萬1837元,長達1年未繳納本息,且缺乏經濟信用及籌措款項之信用技能,生活窘困,實無資力支付本案訴訟之裁判費。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對於其與相對人間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提起本案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抗告人所提之本案訴訟,業經原法院於108年10月14日以抗告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確定,有該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揆諸首開說明,抗告人就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已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