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1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