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滙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波君┌──────────────────────────────────────────────────────┐│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通鎰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玖仟零柒拾玖│0000000││││ 許龍國 │行││元│││├─┼─────────┼─────────┼───────────┼────────┼────────┼──┤│2│新通鎰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仟參佰玖拾伍元│0000000││││許龍國│行│││││├─┼─────────┼─────────┼───────────┼────────┼────────┼──┤│3│新通鎰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仟參佰壹拾元│0000000││││許龍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