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雄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83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林文雄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璟都巴黎社區」大廳,因其子 林彥成 向該社區總幹事即告訴人 葉信宏 詢問住戶裝潢之事,林文雄在旁對於葉信宏之回應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大廳,對葉信宏辱罵「混蛋」等語,足以貶損葉信宏之人格。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訊問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