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尚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尚德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49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39、40、41、42、4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重量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相關案號1甲基安非他命1包(108年安字第1476號)含袋毛重:0.5公克淨重:0.321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6月20日報告編號為UL/2019/00000000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8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卷第4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08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卷第24頁)108年度毒偵字第328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2甲基安非他命1包(108年安字第1339號)含袋毛重:4.25公克淨重:3.902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6月26日報告編號為UL/2019/00000000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8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卷第58頁)、對照表(毒品編號:108DH-243)(108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卷第21頁)108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3甲基安非他命1包(109年安字第2190號)驗前淨重(含袋重):0.627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3日報告編號為D0000000之藥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卷第109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卷第47頁)109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109年度壢簡字第220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