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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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薩摩亞商耀中有限公司
BrightCentral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劉豐治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 律師被告 唐國峰
康智量 杜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人民幣貳佰肆拾萬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2年3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肆點玖零捌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壹佰柒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