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蔣敦勤
林主瑤 楊淑慧 彭瑞君 王文輝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文傑 律師被告 李美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嫌違反銀行法乙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珮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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