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鍾親逸 被告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主張撤銷查封系爭車輛強制執行程序,依原告所提系爭車輛市場交易價格證明文件,其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