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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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77號聲請人 邱俐君 訴訟代理人 賴星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7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卷投資信│保德信第一基金│00-0000000-0│1│3000│││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卷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