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01號聲請人 蘇東慶 (即 蘇魏玉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290768│1│15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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