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戶籍謄本。
二、兩造之結婚證明書、公證書、海基會認證書及原告為被告申請入境來台居留並獲許可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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