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九號
聲請人進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財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三二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三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F0~T32┌─────────────────────────────────────────────────────────────┐│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000000000│叁佰萬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FU0一四四三0││││ 陳東憲 │行大昌分行│五─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