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欄內關於「判決」,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欄內關於「判決」,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