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核定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