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三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表明其有何再審理由。揆諸前開規定,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邵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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