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