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3號
上訴人 石育清 被上訴人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茹棻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