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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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維選任辯護人包漢銘律師被告李叢安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既遂、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被告2人之供詞與其他共犯之供詞相異,有勾串共犯之虞,又其等2人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被告2人於案發後即逃離現場,即難謂無再次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1年10月18日裁定自101年10月24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復又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1年12月19日裁定自101年12月24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後於102年1月3日審理中因認本案除證人丙○○尚未詰問外,其餘證人均已詰問完畢,而無串證之虞,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均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開除有勾串共犯之虞之羈押原因外之其餘羈押原因均仍存在,若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湯千慧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