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泯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冠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5,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