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4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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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4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41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21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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