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3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