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