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松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榮松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網站相關資料拾玖張及電腦主機壹臺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榮松明知網址設於http://s8899.net之「TS運動網」係供不特定人均可自由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仍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0年4月中旬之某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0年5月1日,應予更正),自該網站經營者即真實姓名均不詳綽號「 阿翔 」之成年男子取得登入網站之帳號「G337」及密碼「AS2789」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載「G5259」(代號 阿儒 )及「G5268」(代號 阿宗 ),應予刪除),於同年6月26日之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10樓之6住處內,以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之虛擬賭博場所下注簽賭而與「阿翔」對賭。賭博方式係由賭客選擇以美棒、日棒、台棒、韓棒、冰球、籃球、彩球、美足、網球、足球甚至賽馬等賽事之比賽結果作為簽賭標的下注,以每注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每注賠率1比0.95之方式,依照簽注場次比賽結果決定輸贏,贏者每注依賭客下注金額計算賠率所得,輸者則所繳賭資均歸「阿翔」所有。嗣於100年6月27日晚間7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吳榮松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1臺及賭博網站相關資料共19張,因而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吳榮松對上開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3至14頁、第32頁),並有上開賭博網站登入及賭博畫面翻拍照片3張、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以及查獲之賭博網站相關資料19張、電腦主機1臺扣案為佐,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吳榮松所為,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足生不良影響,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期間與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及賭博網站相關資料共19張,既均係被告吳榮松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榮松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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