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陳博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附表:受刑人陳博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25日│100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836、8717、│年度偵字第22733號││││10176、10241、109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智簡字第29號│100年度簡字第9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智簡字第29號│100年度簡字第923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9日│101年1月3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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