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98號原告 劉雅勻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被告 劉金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對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認領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母 鄭淑慧 與被告於民國82年間起同居,原告之母為使原告就學順利,經雙方同意而於87年10月22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原告,並登記被告為原告之父,惟原告與被告間實際並無血緣關係,為此依民法第1070條提起撤銷認領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在前所為之陳述則以:被告非原告親生父親,並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母鄭淑慧與被告並無婚姻關係,乃於82年間起同
居,為求學之便利,被告並於87年10月22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且登記其為原告之父,惟原告並非原告之母鄭淑慧自被告受胎所生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另經成大醫院對原告、被告進行親子血緣鑑定,結果認定:「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可排除劉金萬(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劉雅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為0,親子關係概率值為0%」,有成大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堪認原告主張其並非鄭淑慧陳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子等情為真實。
五、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0條定有明文。而認領為單獨行為,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即生親子關係,惟既有事實足認認領人非子女生父者,基於客觀事實主義,自應許其撤銷認領行為。查被告雖認領原告為其女,惟兩造間實無真正血緣關係,已如前述,是原告本於民法第1070條但書規定,請求撤銷被告於87年10月22日認領原告為其子女之行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提解費6,290元、鑑定費用17,070元,計26,36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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